上海交通大学任课教师职责条例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明确任课教师的职责,特制定本条例。

一、任课教师在任课前必须认真了解该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选定合适的教材,并以此为依据备课和进行教学准备工作,制定出准备执行的教学进度表,安排好习题课、实验、上机等有关教学环节。任课教师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所选定的教材和数量,以便教材科及时采购供应。

二、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注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做到课堂教学生动活泼,不断改进教学效果;力求启发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思维,及时了解学生的动态和反映,努力做到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三、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课程安排计划,未经教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停课、调课,不得擅自增减学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必须事先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四、任课教师要为人师表,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任课教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对维护课堂秩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享有绝对的权威。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对迟到、早退等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应通报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或其班主任,以便对其进行进一步教育、处理。学生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任课教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或结业考试的资格,并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任课教师如放任课堂秩序混乱,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任课教师应布置适当的作业或课外活动,要认真批改作业并适时地对作业情况进行讲评;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时间解答学生学习中发现的问题,对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程可由教研室统一安排教师轮流值班答疑。对于由研究生担任教学助教的课程,主讲教师有责任对研究生助教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保证教学质量。

六、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考试制度,做好考试工作。命题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防止考题过难或过易。命题时应同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学校鼓励任课教师对考试方式进行积极改革,以利于考核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但采取开卷考试方式时,考卷上不允许出现能够在教材或参考资料上找到完整答案的考题。试题应在考前一周送印刷厂印刷,对印刷的考卷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考卷无误。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要坚决抵制对评分工作的各种干扰,杜绝人情分。在考试结束后 5天内,任课教师应以班为单位填写学生成绩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师本人留存,两份送至学生所在院(系)。对不及格但成绩在41分以上的学生,在开学初两周内组织补考,补考内容及评分均不得降低要求。经评阅的试卷应统一送至教师所在院(系)保存,以备查阅,保存期为两年。

七、担任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以及其他课外教学活动的教师职责,参照《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做好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加强生产、认识实习管理的意见》等有关管理文件执行。

八、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该课程的教学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学生学习情况分析、教书育人的体会、教学经验以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院(系)应将教师的教学总结汇总,作为对教师考核的依据。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