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教育学院函授学员请假制度
为了保证函授的正常教学秩序,建立良好学风,提高函授教育质量,凡规定函授学员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都要实行考勤。
一、学员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必须事先请假,因事因公请假,须凭单位证明。因病请假,凭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和单位签署的意见。
二、学员在面授期间,一天以内的假,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系或函授站负责人审批。
三、考试(包括补考)时,学员因故不能参加,不论请假时间长短,一律由系或函授站负责人批准。
四、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因故需续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凡不请假、超假、请假未准缺课者,按旷课论处,三次迟到作一次旷课计,旷课两天者,经予警告处分,旷课三天劝其退学;旷课五天作自动退学处理。旷考一科,作“0”分计算,旷考三科以上(含三科)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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