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为了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实行校、系(部)、教研室三级管理,在教学副校长领导下,逐级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条 凡属教学和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提交校务会议决定。

    第三条 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对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即做好师资队伍、专业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电教、实验室、实习厂及其它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是管理学校教学、教务工作的职能机构。教务处长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系部制订全校教学计划,提出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改革的设想。负责制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招生计划。
2、提出全校教学业务和教学专款的预算和分配方案。
3、制定师资发展、培养计划及师资管理有关文件。
4、对教师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实施质量监控,并对学生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第五条 系(部)教学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管理等工作,分管教学的系(部)副主任协助主持本部门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系(部)教学秘书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

    负责制订本系(部)教学计划、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方案并实施。

1、领导并考核本系(部)所属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的日常教学科研工作,定期召开教师会议,掌握教学情况、分析教学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教研室的工作职责见《教研室工作条例》

第二章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管理

    第六条 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学校实现培养目标、组织教学的依据。

1、教学计划的格式包括:(1)教学计划说明;(2)各学年周数分配表;(3)课程安排进度表;(4)选课流程图;(5)选修课目录。
2、学校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设置新专业。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理是:在合格证必要的办学条件、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定发展。关于专业市制申报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教委有关文件办理。
3、教学计划由各系(部)主任组织专人制定,参见教高[1998]2号文件。教学计划应体现本科、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摆正基础课与专业课、必修课与选修课、课堂教学与实践五一节等方面的关系。每学年第二学期,教务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核、整理、汇编,并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
4、教学计划经确定,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如确需变更,须在新学期教学教学任务下达之前,由系(部)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单”,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如有较大变更,须报教务副校长批准。

    第七条 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各课程授课及编写教材的依据。

1、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1)课程的性质、任务;(2)课程的基本要求;(3)课程内容的重点、深度和广度;(4)实验内容、大型作业及课程设计;(5)课程的学时安排。
2、各课程的教学大纲由各教研室主任组织有关教师制定,经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查。
3、新开课、选修课在开课前必须先制订出教学大纲,经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学期校历及课程表
1、学期校历由教务处在每学期中后期制订,经校长批准后执行。各系(部)根据校历制订教学工作计划,确定授课时数及各教学五一节的周学时,配备任课教师,按学校负责制的有关表格填报,经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副校长批准。
2、课程表由教务处根据各系(部)填报的任务书统一编制,于每学期最后一周公布下学期的课程表。课程表的编制应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考虑学生、教师、教室、实验室等因素,做到所学合理,准确无误,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改动。局部、临时变动,须报系、教力处批准,全校性的变动经校长批准。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九条 教学准备

    学校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开课前须做有关准备。

1、任课教师在开学初根据教学大纲和校历编写教学日历,确定教学内容、进度和学时分配,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执行。
2、任课教师接到教学任务后应在两周内与学校教材主管部门核实教材。在开课前一周备好所需的教学用图、教具等。
3、助课教师应协助任课教师做各项准备工作,助课教师上台讲课前应先参加试讲,经教研室主任批准。

    第十条 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含实验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
1、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教案至少有一至两周的裕量。
2、教师授课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教师授课应讲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艺术。
4、教师应认真批改作业、辅导答疑。主讲教师每班、每周至少辅导答疑一次。无助课的主讲教师,单班课批作业不少于三分之一,两班课不少于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
1、实践教学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各种实习、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五一节。每学期第二周各教研室制订各门课程的实验计划。
2、课必须有指导书,学生实验时助课教师必须参加指导实验,主讲教师在第一批学生实验时必须参加指导。实验教师应逐个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认真评分。
3、各项实习期由各系(部)按教学安排,教务配合。包括确定指导教师、实习地点、制订计划、预算经费等。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对学生全面负责,认真考核、评审成绩。
4、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详见《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考务、学籍管理

    考试是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师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
1、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其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考核内容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其中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制密封卷、安排考试,考查课由主讲教师随堂进行考试。学生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2、期末试题要求一式两份,难易程度相近,试题由授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拟定,附有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后,于考试前一周音乐家交教务处制卷。考试当天,由监考教师到教务处领取试卷。
3、教师阅卷应公平、公正、认真、严谨,在考试(考查)结束后三天内,填写成绩单,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交教务处。
4、实践环节的考核及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负责。学生未取得实践环节学分者,不得毕业。
5、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及各系秘书共同负责。学籍管理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记载;升、留级;转专业;休复、退、毕业等内容。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内进行一次学籍处理。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听课制度
1、教学主要领导、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务处长每学期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工作状态;提介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取长补短。听课时须填写“教师听课表”(见附录一)。
2、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应经常听取任课教师的汇报和学生意见,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教学检查制度
1、教学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学内容;(2)教学方法;(3)教学讲度;(4)教学管理;(5)学生学习情况。
2、每学期有重点地进行一次全校教学中期检查,由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进行;教务处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并作相应的处理。
3、每学期教学系部对本部门教师进行教学抽查,不少于两次,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突查,不少于一次。
4、建立、建全各种评估制度,在全校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教学评估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五条 教学信息反馈
1、建立学生座谈会制度,及时反馈教学质量信息。每学期各系(部)组织召开一次本系(部)学生座谈会,教务处组织一次全校学生代表座谈会,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2、教师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实验室工作日志,教务处认真汇总、分析并通报情况。
3、教研室应结合本学科特点,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4、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制度,聘任或安排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反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

    第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数额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对教师实行定期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装入教师业务档案(见附录二:教师业务考核表)。

    第十九条 学校要按计划培养教师,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力争在五年内使用权我校教师硕士化率达70%以上,各系(部)每学年末作出计划,填写“教师培养计划表”(见附录三),报教务处。

第六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廿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包括: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
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
3、典型教案、试题试卷分析、CAI课件、电教片、教学录音带、录相带等。
4、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日历、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等。
5、学生成绩卡、学籍异动情况、毕业资格材料等。
6、教学研究活动计划、教学研究刊物。

    第廿一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设档案室,教务处和系(部)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归整,并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