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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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和各种作业完成的情况是否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同时,通过考核,检查教和学的效果,以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我系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为两到四门,凡不进行考试的科目,均为考查科目,课程门数的计算及考试、考查成绩评定参照我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查应根据学生平时的实验、写作、习题和课堂讨论等作业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记载成绩。学期考查成绩应根据平时记载的考查成绩评定。有的考查课程如拟在期末进行书面考查,须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由系办公室统一安排,在原上课时间进行,每次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第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同意后,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由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和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监考教师由教务科统一安排。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补考者,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六条 期末考试开始前,各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报系上。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量超过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学生缺交作业量超过三分之一者,必须补齐作业才可参加期末考试。
    第七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可采用开卷、闭卷、笔试、口试等方法进行;教务处打印考试日程表后,由系秘书通知班主任,并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每门课程考核按照标准化考试的基本要求命题,各教学单位要制订命题工作方案。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反映重点,又照顾全面,既检查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程度,又考核其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覆盖教材的每一章和85%的节,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
    第九条 为保证命题质量,命题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命题工作后,交教研室主任审批,教研室主任审批签字后,再交系主任审定。各科期末考试试卷均由教学秘书按规定时间统一送教务处教学科,教务处教学科选用的试卷由教务处教材科负责印制后,有教学秘书统一发放。
    第十条 为加强考风建设,各教研室和各班班主任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考试全过程 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教研室要制订评卷工作细则,要求教师在评卷过程中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前后一致”。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及教育实习、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制记分;实验及其它实践教学课程如单独进行考核时,也采用五级制记分。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定为30%。平时成绩是指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 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的综合评定。各课程成绩综合评定办法由各教学单位以书面报告 形式送教务处教务科,教务处认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院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系